【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代收代付、儲值、匯款業務,每戶儲值匯款上限五萬元;並規定業者提撥設立清償基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電子支付機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億元。但僅經營代收代付業務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一億元。
專營的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新台幣及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五萬元;辦理每一使用者新台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每筆不得超過等值五萬元。這兩項額度得由金管會洽商央行依經濟發展情形調整。
境外機構如要在我國經營電子支付業務,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且金管會應協助國內電子支付機構發展境外合作業務。涉陸資部分,則須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為避免支付機構違法未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基金,設置清償基金。若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的地位向消費者清償。清償基金提撥比率由金管會訂定。
金融業者則指出,該專法上路最後得利是消費者,初戰場將會是網路業者爭搶第三方支付平台,相關優惠福利將會跟著出現。短期而言,在網路業者第三方支付還未成熟下,擁有紅利集點現金回饋優勢的信用卡,仍是消費者支付首選。但非金控的第三方支付業者為了搶市場,勢必會推出許多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