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者 可延期分期繳稅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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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明訂經濟弱勢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財政部表示,有了法源依據,將著手研擬子法,最慢半年內訂出。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天災、事變或遭重大財產損失,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三讀通過條文將歷經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而成為「經濟弱勢者」納入規範,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認定實施辦法,認定「經濟弱勢者」的定義,讓申請延期範圍對象常態化。

財政委員會召委林德福表示,經濟弱勢者確實有可能因工作、家庭等因素負擔不起稅賦,這項修法能讓弱勢者繳稅有特別通融的空間,更符合公平正義。

財政部指出,有了法源依據後,財政部才開始訂定子法,對於經濟弱勢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等條件開始研究,並徵詢相關對象。

此外,三讀通過立委曾巨威提案修正條文規定,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下,稅捐機關可提供資料給學校或研究機構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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