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應從寬 執法應從嚴
實施職業證照制度,乃是世界的通例,勢在必行。而保母證照制度,係其中的一環,當然也應該如此,才能維持一定的育兒水準,不宜視為無意義之舉。
不過,證照是起碼的職業標準,毋庸對之過於苛求。只要達到相當的程度即可,不需要吹毛求疵的地步。也就是說,對於如何帶小孩,有著健全的知識,稱得上足以勝任。
所謂:「立法從寬,執法從嚴。」一旦符合相關的條件,便能夠取得保母證照,但是每經過一段期間,還是需要充實其育兒知識,並且隨時補換新照。換句話說,取得證照十分容易,然而取得之後,仍然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嚴格考核。
取得保母證照,只是執行業務的必備條件,不是充分條件。雖然愛心與專業,不是藉由保母證照,得以有效衡量。然而有一點是確定的,即透過保母證照的篩選,可以避免濫竽充數的現象。
國內的證照制度,專門以考倒申請證照者為能事,又因為僧多粥少緣故,取得證照不易,遂流為借用證照以執行業務,成為各行各業普遍的現象,層出不窮的造假流弊,證照淪為博得不義之財的工具,從而喪失了證照制度的設立意義。
若是保母證照制度能夠充分落實,就好像進行標準作業程序(SOP),理論上可以部分防止虐兒事件的發生,有其正面的意義。惟無論如何,於實施此制之際,不宜矯枉過正,如果以之為萬靈丹,那就是大錯特錯了。
唯有循序漸進,確立職業證照,便是執行業務資格的最佳證明,那麼中華民國才算是上軌道的國家。試問:會計師、醫師、律師、建築師、藥劑師及各式各樣的專業人員,莫不需要證照,難道育嬰就容許輕忽嗎?
朱明鑑(台北市/空大教師)
執行要嚴格 罰則要具體
一連發生多起手段兇殘,幾近泯滅人性的虐童案件,施暴者幾乎清一色是被虐幼童身邊最接近的人,因此,教育部規定未來保母必須領有「教保人員」證照才能「執業」,違者處以六到三十萬元且可以連續處罰。
依據教育部草擬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主要限制在於幼兒三親等以外的親屬且收費的保母,希望都能擁有專業證照,以篩選保母素質,提高照顧品質,保障幼兒安全,立法用意良善,絕對值得肯定。
反對者則是認為一旦強迫實施證照制度,由於實務上舉證與取締困難,反而會使保母就業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擁有證照的合法保母因照顧人數有限,勢必得提高收費標準,使得有託嬰需求的家庭,轉而尋求收費較為低廉的無照保母,幼童的安全一樣無法獲得保障。
不論如何,筆者認為將保母問題納入管理,嚴格執行證照制度,並明列具體罰則,確實有其必要。政府的職責在於正視社會現象,並積極介入監督管理,家長如果貪圖便宜,就必須自己承擔潛在的風險。
至於因此造成保母費用的漲升,政府似乎可以跨部會研議,合理範圍之內以列舉保母費用方式,抵減綜合所得稅的配套措施,使得雇用無照保母的誘因減少,法案的可行性才能實質提高。
范叔仁(高雄市/商)
收費宜合理 照護有愛心
由於近來虐童事件頻傳,再加上,有報導指出某位三個月大女嬰在保母家中意外暴斃,類似案件始終層出不窮,結果都將責任歸咎於保母沒有執照,沒有受過相關的保育知識訓練,因而導致此類意外一直發生。
因此,教育部希望能連同內政部統合整個托兒體系,包括學齡前保母、托嬰中心、幼稚園、安親班等人員及機構一併納入管理,日前通過「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三親等以外的收費保母必須取得證照,才擁有資格帶小孩,但如果是由親戚或者朋友幫忙、且未收費,就不受該法的保母資格限制。
然而,我們應該仔細思索,為何這些保母沒有保母執照?為何意外總是發生在未領有執照的保母身上?要是這些「不合格」保母真的領有執照,那意外及虐童事件是否就此不再發生?平心而論,會將責任歸咎保母無照的原因,在於保母「市場」的需求大於供給,多數保母並沒有經過國家考試取得證照,因此意外發生比率總是凸顯在無照保母上。所以多數家長在選擇保母時,必然以離家或公司距離的遠近、朋友推薦等因素做為參考依據。
未來「兒童教育及照顧法」通過後,保母市場的需求更會大於供給,讓保母供不應求。因此,政府應該盡速培養合格且有愛心的保母,讓虐童事件及意外減少,且收費合理,在有口碑後,使民眾樂於進用,使執照成為保證書,就達到「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目的。
王自強(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