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低收入戶標準 再捅窮人一刀

許若松(嘉縣民雄/嘉市文藝作家協會總幹事) |20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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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社會救助法修正,擴大了規定和標準苛刻,嘉義縣、市的低收入戶今年分別有五百、兩百的中低收入戶和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戶,被取消資格,以此推算,全國遭取消資格的應在一、兩萬戶以上。

按新頒布的中低收入戶、身心殘障生活補助戶資格,有五項評鑑標準,分別是平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超過一定數額者,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一定數額者,已領其他生活補助及其他原因。而今年遭取消生活補助的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理由是平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和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一定數額。

最不合理的是,把父母親的收入和土地房屋價值,併計到已娶妻生子獨立生活,且戶口不同的低收入子女身上。俗話說「樹大叢要拆枝」,父母沒有養兒女一輩子的義務,而且父母縱有土地、池塘,但貧瘠無法生產,對生活無著的低收入子女根本沒幫助。

筆者家鄉雲林縣口湖鄉,到處是溼地鹼田,休耕棄作比比皆是,若不是上一代留下來的祖產,誰願拖此美其名有「土地」的累贅?如今,政府硬把這些所謂超過一定數額的鹽田鹼地,及超過一定數額的「逾齡舊屋」,計算到窮困、失業,甚至貧病交迫的下一代兒女身上,實在太不合情理。

更不合理的是,社會救濟法把低收入戶資格,改為將出嫁女兒、直系血親、離婚配偶都併入計算,實在是無理又嚴苛。

若出嫁的女兒大婦都是上班族,依目前的薪資標準,要養子女又要付房屋貸款,已捉襟見肘,但依內政部計算方式,父母的低收入戶資格就要被剔除;有一位低收入戶已與妻子離婚十多年,以做零工扶養兩名子女,雖然前妻有點錢,但十多年來從未貼補過家計,現在硬把前妻財產併入計算,這是那門子的邏輯和規定?教他們如何生活下去?內政部未考量民情,倒果為因,極不合理。

內政部的反其道而行,對已「瀕死」的中低收入戶和身心殘障生活補助戶,無異是「在脖子上加戮一刀」,政府高層不能坐視內政部這種雪上加霜的行徑,應亡羊補牢,至少要扶助他們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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