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警員酒後駕車肇事層出不窮,警政署特別訂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員警若在執勤中因酒駕肇事致死傷,並有逃逸或找人頂替情事者,一律逕予免職,連勤餘時間酒醉駕車肇事「情節重大」者,都比照勤務中處分,直屬主管並將連坐處分。
警察人員的職責是保護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卻一再發生酒醉駕車肇事,使得無辜民眾失去生命,警政署訂定此一實施要點,督促所有警察人員注意,確實有必要。
高雄市警局嚴格執行警政署的規定,限定員警執勤前六小時內都不得飲酒,並要求出勤前必須酒測,蓋上「合格章」才能出勤,否則不但禁止出勤還得接受處分,但報載有基層員警感到此舉「沒有尊嚴」,十分不服。
筆者對少數基層員警的反彈不解,警政署的規定乃是基於「防患未然」的善意規定,畢竟酒駕無論是否在執勤時間內,都是損人不利己,甚至會惹上刑責的重大違法行為,由警局執行酒測,減少發生不幸事故,當然是件好事。
希望基層警察不必把「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視為洪水猛獸,只要潔身自愛,恪遵不酒駕的原則,何須抗拒酒測?如果員警酒駕肇事還逃逸或找人頂罪,被查出真相後,不但可能丟了工作,還得被移送法辦,難道這樣才是「有尊嚴」?
國明(高雄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