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燈立台北報導】不要以為對異性或同性說出輕穢的語言,就不構成性騷擾;再者如坐車、辦公室、簡訊、醫療行為等非正當性語言及觸碰,這些行為都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台北市社會局昨天邀集第一線工作者分享相關案例,並一致呼籲,如果遇性騷擾,應勇於舉發,避免助長此行為一再發生。
社會局五科科長江幸慧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指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同警分局家防官黃琦鈞表示,曾經有二名女性朋友,在夜市狂街時,正相談甚歡,突然從背後冒出一位男性,並且說「我們可不可以泡一下。」此等言語,讓這兩位逛街的女性友人,心裡很不舒服,於是大聲呼叫,引來現場民眾,而騷擾者也被以現行犯逮捕。
與會者表示,面對性騷擾時,應勇於檢舉,並即時舉證,讓性騷擾者無所遁形,同時,也能降低此事件一再發生。社會局表示,這些破壞兩性間的尊重行為,無時無刻都在社會各個角落發生,因此,凡是利用職權加以性騷擾者,在法律上會加重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