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起 禮券不能設期限

 |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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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禮券新規範即將實施,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程仁宏昨天表示,禮券不得載明使用期限等規定,將於四月一日生效。近期抽檢十四件樣本,仍發現有百分之二十一設定使用期限。消基會表示,不管新規定是否生效,所有禮券依民法規定,皆有十五年有效請求權。

消基會表示,四月一日起受新規定規範的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家庭電器及設備、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等業者所發行的「預付型禮券」,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的行業別(例如電影套票由新聞局主管、旅館由觀光局主管)等。

消基會昨天召開「禮券會成壁紙嗎?」記者會。程仁宏表示,四月一日起,「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生效,未來禮券將不得規範使用期限、地點等,並須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以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他說,消基會一月十日至十五日抽檢市面十四件禮券、儲值卡(統稱禮券)等樣本,行業別包含餐飲、書店、超市及百貨公司,但仍有百分之二十一,即三家業者(六福皇宮東西燴自助餐餐券、怡客咖啡A卡、白木屋)設定使用期限。另有百分之十四,即二家業者(六福皇宮東西燴自助餐、松青超市)限制使用地點與範圍;有百分之七,即一家業者(摩斯漢堡)記載「截角作廢」、無法使用,以及有百分之十四,即二家業者(丹堤咖啡e卡、Yamazaki山崎麵包儲值卡)自訂片面解約條款。

此外,有百分之九十四業者未做到上述記載事項;並有百分之八十六業者記載不可掛失或補發,及不找零。消基會副董事長謝天仁說,不管新規定是否生效,禮券依民法規定,都有十五年有效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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