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雲林縣的殘暴虐童致死案件,最後女童母親的同居人與另一名共犯,被依「傷害致死罪」移送,某電視媒體新聞披露此一訊息,並說原本應依「殺人罪」究辦,卻以較輕的「傷害致死罪」移送,引起輿論譁然。
一般民眾可能對於「傷害致死罪」和「殺人罪」的差異不太了解,前者是刑事學上所謂的「結果加重罪」的特殊犯罪樣態,特色是故意犯罪的部分屬輕罪,卻因過失導致較重罪責的結果發生,以明文規定按較重的刑度處罰,舉例而言,若某甲原本心想揍欠錢不還的某乙兩拳以洩恨,卻不料出手過重,最後某乙竟然在送醫後不治,則某甲就屬於「傷害致死罪」的處罰範疇。而「殺人罪」很簡單,絕對是基於「故意」,沒什麼複雜學理可言。
問題在於,「傷害致死罪」和「殺人罪」的「法定刑」大大不同,前者最多判到無期徒刑,後者可至死刑。因此,法庭常可見到一字千金,一言萬金的大律師,利用兩者之間最難判斷的行為人(被告)行為時的「主觀意識」,為被告辯護,就是希望把故意犯罪型態的殺人重罪,說服法官心證認定為刑責較輕的「結果加重罪」,只是「一不小心弄死了人」。
簡言之,結果同樣是被害人死亡,人命關天,但被告卻可能獲判死刑或是最輕僅僅七年的有期徒刑,之間的差別正是律師的辯論功力和市場價碼之所在。
筆者認為,將這樣的移送和政府一再有意撤銷死刑的政策聯想在一起,或許太過牽強,也欠缺直接證據;然而,國內的虐童事件層出不窮,甚至有案件數量增加,且犯罪手段更為殘酷的趨勢,已經影響民眾的觀感。根據媒體的轉載,被告自己坦承,「因為小女孩不是親生的,所以打起來沒有顧忌」,共犯還說「打到很累才停止」,在在顯示兩人都是可以預見犯罪構成的事實,即使女童死亡也不違背他們的兇殘本意,這根本就是刑法上的「間接故意」,完全符合「故意殺人」,怎麼會變成以「傷害致死罪」移送?只要略具刑法素養之人,應該都會百思不解,無法茍同。
筆者不是支持嚴刑峻法,用重典以治亂世。但是,本件虐童致死已經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如果人性泯滅至此的被告,無法以殺人罪加以追訴,不但無法為被害人申張正義,恐怕將成為不良範例,讓虐童者無懼於法律的制裁,虐童案件勢必很難遏止。希望媒體持續針對本案的後續審判結果加以客觀公正報導,以免一般民眾和政府官員的健忘,讓其他受虐兒的高危險群依舊活在死亡的恐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