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蕭芸與先生協議離婚已半年,但最近兩個月,前夫開始不履行協議書的內容,蕭芸面對孩子的教育費及生活費,實在無法一人負荷;與前夫溝通聯絡,前夫卻愛理不理,甚至說出不想再負擔的話來。面對前夫的耍賴,蕭芸該如何是好?
王羽潔律師:
依照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亦即,不論父母雙方婚姻關係是否存在,離婚後是否擔任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父母雙方皆應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
本案例中,蕭芸與前夫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前夫每月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前夫即須依照離婚協議書之約定,履行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如果前夫未依照離婚協議書履行,蕭芸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前夫依照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待法院判決蕭芸勝訴並取得確定證明書後,蕭芸即可持該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夫之財產。
除此之外,蕭芸亦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前夫給付扶養費用,如前夫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時,該支付命令即會確定,且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蕭芸即可持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夫之財產。
但若前夫於收到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會被視為起訴,蕭芸還是要依照訴訟程序之規定,於取得確定之勝訴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前夫之財產。
前述的訴訟流程繁複耗時,且在訴訟過程中,蕭芸仍須先行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因此,法院的勝訴判決對蕭芸而言可能緩不濟急。如果要避免此情形發生,建議當初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時,就前夫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約定辦理公證,並載明「如未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給付扶養費用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等語;屆時,如果前夫不願給付扶養費用,蕭芸即可持該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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