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頻傳,導致立委欲提出「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建立醫療「無過失」賠償制度,筆者認為法律規範的功能在於事前的防患未然,以及事後的懲治負責,醫療行為涉及必須負起責任方面有刑事、民事、行政等責任,而草案規定如發生「過失」,給予賠償,錢由健保基金出,不需要醫院、醫師負擔;既然是過失,為何不是肇事的一方負起責任,而是由無辜的老百姓負擔,這樣合理嗎?
這無疑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應該找出醫療糾紛原因:
一、要保持諮詢管道的暢通:常見的現象是排隊等待看病的時間很久,而臨診時時間卻很短,匆促到想要多問一下醫護人員,可能會遭受到冷淡的回應。
二、避免在病患資訊不足下誘導做出決定:病患有權利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才能做出自己要治療的最佳選擇。
醫療過失案件的判定、責任的歸屬、賠償基金會制度的完備,可以降低醫療人員執業風險,並提高受醫者的賠償。賠償基金應由醫療機構聯合出資,委由獨立評鑑單位監督稽核把關,而不是轉嫁全體百姓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