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所從事的是救人醫病的工作,乃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服務業,怎麼可以完全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有些醫療行為因素無法掌控,仍然必須追求盡善盡美的境界!
殊不知醫病之間的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比較適宜,醫療院所乃是從事醫療行為的「企業經營者」,萬一因為從事醫療行為,而造成病患之傷亡,自應按照無過失責任主義,負其責任。
本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物品的買受人因為產品的瑕疵,而受到傷害,則所有相關「企業經營者」,皆應對之負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縱然本身沒有過失,仍應負責。
參照世界文明國家的先例,凡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制度,那麼一定設有配套措施,這就是所謂的公設「基金」(Fund)。以免賠償的一方賠不起,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又領不到錢,類似社會保險性質。否則此制形同虛設,而導致國家及兩方當事人「三輸」的局面。
準此,鑑於醫療行為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為宜,就算醫療上沒有閃失,還是要對病患(或其家屬)負責。換句話說,主治的醫師以及其服務的單位,在在都有責任,至於是否用健保基金的方式賠償,倒不失為可以考慮的方向,惟不宜盡由健保基金承擔。
畢竟所有的保險,鮮少全面轉嫁的情況,總是具有「自負額」的部分,俾降低道德風險。何況羊毛出在羊身上,一旦全額轉嫁,勢必提高健保保費,形同全民負擔,殊不合理。
假設醫師唯有對自己「過失」行為負責賠償,則醫療業豈不是成為無風險的行業,天下難道有這麼便宜的事?
基本上,我們不反對透過成立基金的模式,部分轉嫁醫療風險,但是無論如何,藉由責任的承擔,據以加強醫師的風險意識與責任倫理,仍屬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