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基金支付賠償 本屬制度一環

黃直言(南投市/貿易公司總經理) |200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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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糾紛日益增加,動輒鬧上法院、抬棺抗議,出身醫界立委們推動「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主張成立補償基金,若民眾申請案通過審核,八個月內可獲三十萬至二百萬元的給付。筆者認為這是一項進步的立法,嘉惠醫療傷害者損失,並與健保制度精神相符合。

此法主張「無過失賠償」的原則,不必判斷疏失歸屬,即可讓患者及家屬獲得理賠,患者獲得賠償後,不得再提告訴,若審查發現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仍應負起刑事責任;醫師將更願意協助爭取賠償,節省處理時間成本。

至於賠償金額由健保給付診療費內提撥一定比率成立基金,並由政府、專家學者成立醫療傷害審議委員會,訂定不同程度的鑑定與補償標準;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應不只是醫師而已,公平問題應不足為慮。

據悉消基會、醫改會均反對由健保基金支付賠償,筆者認為,健保不止保前半段,後半段的醫療不當、手術失敗、醫師誤診、用藥不當皆應包在內,才算功德圓滿。

針對此項提案,主管業務的健保局官員表示立意不錯,若有了法源,就可每月從醫師的診察費用中扣百分之一當作賠償基金;這項立法符合現行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力無失賠償主義的規定,使台灣真正進入完全保險的先進福利國家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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