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話說:「醫者父母心」,醫生對待病患時,應該要像父母疼愛自己的子女一般,既要有愛心,更要有耐心,換言之,醫生不但要有醫術,更要有醫德。由此觀之,個人贊成對醫師的醫療行為採取「無過失責任」制度,但個人反對補償金由健保局撥付,而是應該由造成過失的醫師或醫院負擔。
根據醫審會的統計資料,國內的醫療糾紛事件,民國七十六年到八十四年,平均每年一百三十件,八十五年後逐年增加。而根據一九七○年美國加州的研究,平均每二十二位住院病患中,有一人受到醫療傷害,每六件醫療傷害中,有一件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而每十件醫療傷害中,只有一件提起侵權行為訴訟,最後,每二十五件醫療傷害中,只有一件實際獲得賠償,一九八四年哈佛再度進行類似研究,所獲得的結果,依然相去不遠。
實施醫療「無過失責任」後,或許有人會擔心,醫師將會以負作用的多寡來決定醫療方式,而非施以最有效的醫療方式,甚至拒收危險病患。其實,外界和醫師都不必如此操心,因為無過失責任不是結果責任,醫師和醫院還是有合理安全期待、科技平均水準等專業的抗辯權,更何況「無過失責任」針對的是醫院,並非醫師本人;至於拒收病患,那是醫德問題,以專業自稱的醫師或醫院,根本就不容許發生。
至於「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主張,因醫療過失所造成的傷害,免除醫師和醫院的責任,而由健保局支付補償金給病患或家屬,個人認為相當不妥,值得商榷。我國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民事賠償精神,誰有過失,誰就負賠償的責任,而且,過去我們社會過於強調醫師的「個人責任」,而忽略了醫院的「機構責任」,醫師有醫療過失行為,醫院就必須承擔「選任監督過失」的責任,所以賠償金不該由健保局撥付,而是應該由造成過失的醫師或醫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