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組織消基會公布十大收取「開瓶費」最貴的飯店,消費者想在這些飯店用餐時,飲用自己帶去的烈酒或葡萄酒,除了原本店家規定的「一成服務費」外,還得額外再支付五百到一千元不等的「開瓶費」,感覺上好像一頭牛被硬生生剝了兩次皮。
「開瓶費」的收取,屬於餐飲業界一項不成文的規矩,也沒有法令加以規範,而消費者在幾乎沒有討論空間和辯駁餘地下,多半只得乖乖繳費。感覺上,「開瓶費」之於餐飲業,就好似「掛號費」之於醫療院所,有異曲同工之妙,相同的都是強勢的一方,以片面規定的方式,一方面免除自身的責任,另一方面卻加重弱勢一方義務的「顯失公平」行為。消費者只有「接受」或「不接受」兩種極端的選擇,完全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民法的精神著重於「商業契約自由訂立」的原則,除非涉及廣大公共利益,或是違反公序良俗,政府才會以公權力介入,維護交易秩序。筆者認為,餐廳在強行收取一成服務費的方面,就已經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就是說,即使業者根本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或是所提供的服務水準在一般標準之下甚多,消費者仍然必須支付服務費,實際上漠視消費者權益至極。
國外給「小費」是不成文的習慣,基本上,消費者還是保有完全而充分的選擇權利,消費者可給與不給。希望行政院消保會正視國內餐飲業普遍收取一成服務費,甚至額外收取開瓶費,可能損及消費者權益,儘速以法令明文加以規範,俾使業者和消費者都有所依循,不再有消費紛爭或不愉快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