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考試院昨天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未來公務人員在上班期間,將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選,但若下班或請假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則屬個人活動不予禁止。適用對象除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專任有給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外,還包含職務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如大法官、考試委員等,而中選會委員則不包含在內。
草案中規定,公務人員可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職務,也不得介入政黨派系紛爭。公務人員更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也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在未來無論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公務人員都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
草案也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謝絕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廠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謝絕政黨、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進入從事競選活動之告示,以營造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環境。
另外,考量縣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的一級單位主管,和非屬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首長或地方首長進用的機要人員,職務屬性會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與首長同進退,所以不適用公務人員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為公職人員助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