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部分夜市將實施禁菸,這對不抽菸逛夜市的消費者是大好消息,健康多項保護,也是打擊菸害的方式之一。
上個月,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一個陪審團,對一起菸害訴訟做出了裁示,駱駝牌香菸製造商必須支付二百三十億美元(約台幣七千一百億元)的天大懲罰性賠償,與一千六百八十萬美元的補償性損害賠償,給一名一九九六年死於肺癌老菸槍的遺孀。
這樣的判決不可思議,我們總認為吸菸是個人行為,和菸商沒關係,被處罰的總是零售業者或消費者,菸商卻賺得飽飽置身事外,他們花大錢拍廣告和刊登,甚至贊助各項運動賽事,受傷害的卻是民眾。
我們健保收入有一部分由菸捐而來,但健保支出卻比菸捐更多是菸害支出。
試想走在路上隨地可見菸頭,隨處聞到二手菸,而衛生及警政機關取締超商和檳榔攤販售菸品予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環保機關取締亂丟菸蒂的民眾,如果追究源頭都是「菸」所引起的,但菸商卻不必負責任,因為都是民眾自身的行為。
美國為了降低菸害,打擊菸商毫不手軟,菸品價格是我們的三倍以上,電視台和電台不得播放菸品廣告,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可以管理香菸等菸草製品的生產與銷售,反觀台灣呢?
打擊菸害,應從菸商下手,唯有高菸價和高損害性求償,才能降低吸菸率,也才能讓不抽菸民眾免受二手菸之苦。
陳宏煇(新北市/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