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一○二年度由中央機關核發的不休假加班費有二十七億元,加上地方政府、國營事業公務員的加班費,高達六十五億元,十分驚人。
因某些國營事業並沒強迫休假,加班都可核發加班費,這是制度的規定,無關當事人的行為,卻讓人質疑,真有那麼多工作可做嗎?
目前公務員周休二日,除非緊急情況,如天災搶修水電、道路交通、特殊節日和限期推動政策,才會視情況加班。一般民眾洽公,不會選擇下班時刻,便是這種道理。
正常輪休者不願休假,當屬不得已,應是上級交派工作,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為了達成任務,不得不加班趕工。若為了賺取加班費,心態和做法可議,違反休假制度的原意,也造成國庫額外支出。
換言之,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公務員十四天年假沒休完,可以「酌予獎勵」,但方式沒硬性規定,發給加班費或記功表揚都是,或許可以考慮。
但因單位屬性不同,加班費形成「一國兩制」,在不為國家財政帶來困擾的原則下,既然無法補休,適當的發放獎金,或許是不得不的方法之一。
為杜絕加班費浮濫,適時的放假絕對必要,加班費也該檢討,預算中心建議應比照勞工模式,個人認為不妥,兩者工資標準和工時上限都不同,不能混在一起。
目前南韓有「年假補償金」,其他主要國家都不設立,台灣若不比照他國,釜底抽薪之法,就是今天的工作今天完成,切莫拖延塞責。該休的假就休,如總統府資政陳日前呼籲,希望馬總統帶領公務員正常休假,自然能減少休假加班費的支出。
黃誠信(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