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米粉不是米做的?蔬果汁沒蔬菜水果,巧克力調味乳的乳含量不足,為強化食品安全,食藥署自七月起嚴格管制食品標示,蔬果汁純汁百分之百才能稱為「純」、乳製品乳含量五成才稱「乳」、米粉「米」含量過半才可稱米粉,不純或混合兩種以上成分要誠實標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公告「宣稱含蔬果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及「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標示不符者若未限期改正,可罰三萬到三百萬元或四萬至四百萬元罰鍰。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七月一日以後製造的蔬果汁、乳製品及米粉等,標示須符合新制規定,若原汁未達百分之十以上,不得為標示蔬果汁,並應於外包裝標示「蔬(果)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
由二種以上蔬果汁混合而成,則需在品名上揭露全部蔬果名稱,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或標示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等;用香精與色素等食品添加物調和而未含果(蔬)汁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標示「無果(蔬)汁」,或者標示「○○風味」或「○○口味」。
食藥署針對鮮乳、保久乳、調味乳等也做出詳細的規定,乳含量須達五成以上,才可標示或宣稱是「調味乳」或「乳飲品」,例如木瓜牛奶、巧克力調味乳。
奶粉產品,其乳粉含量也須達五成以上,否則需正名為「調製乳粉」,包裝上也須明顯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另外,包裝上也須標示殺菌方式,例如「低溫長時間殺菌法」、「高溫短時間殺菌法」及「超高溫滅菌法」,讓消費者得到完整資訊。
另外,外觀像米粉,而米含量卻不足百分之五十者,不能在包裝上使用「米粉」二字,應寫明為「調和米粉」、「水粉」或「炊粉」,否則將開罰。
對此,國民黨立委呂學樟痛批,以「新竹米粉」為例,雖未以百分之百純米製造,但標示中寫得相當清楚,並未有欺騙消費者之嫌,且「新竹米粉」已經是個百年品牌的代名詞,若依照衛福部規定若含米量未達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中間,須標「調和米粉」,「未來新竹米粉改叫新竹調和米粉能聽嗎?難道叫車輪餅裡面一定包車輪,太陽餅裡面就有太陽嗎?」
呂學樟呼籲,衛福部應考慮產品其特殊歷史背景,而非一概而論,並將邀集衛福部官員以及相關業者召開記者會,希望衛福部能懸崖勒馬,收回成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