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部分條文,老農津貼申領應具農保年資,由六個月提高到十五年;不過,目前已領有老農津貼者權益不受影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估算,農委會一年總預算約一千兩百四十億元,老農津貼占五百六十多億元;條文施行後,第一年可減少六億元支出,之後逐年減少,十五年共可減少四百六十億元。
現行條文規定,滿六十五歲、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就可請領每月七千元老農津貼。
農委會主任委員陳保基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規定使短暫從農或長期旅居國外者都可領取津貼,無法反映老農津貼「照顧長期從農者」立法目的,造成農業經費配置失衡,極不合理;監察院曾提糾正案。
他說,希望修法提高申領老農津貼的農保加保年資,且增列領取津貼須在國內設有戶籍,最近三年每年居住國內應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申領資格須為國內設有戶籍的滿六十五歲國民,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此外,申領時參加農保年資須合計十五年以上,或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可領取減半的三千五百元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