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於貴版刊登〈收過路費任遠通電耍 無法管?〉一文,其內容多有違誤且偏離事實,誤導閱聽大眾對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之認知,並損害遠通電收公司商譽,請予澄清。
此文之副標題稱「全面打九折一拖再拖、何時兌現遠通電、高公局變成搖頭族 六成用路人權益受損」云云,唯目前電子收費利用率已達百分之九十四,僅百分之六用路人未安裝eTag,該文副標題所稱「六成用路人權益受損」,其引用數據顯有嚴重錯誤。
內文稱「去年立法院決議,沒有申裝eTag的用路人,過路費也可打九折,沒想到原定七月上路卻跳票了」,事實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雖於一○二年十月七日通過臨時提案,提議給予非eTag用路人同等之九折優惠,唯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所為之決議或提案,僅具建議性質,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該文以「跳票」、「一拖再拖」等字詞進行論述,顯係對該立法院決議性質之誤解。
ETC政策之本旨在於推廣使用電子收費,給予非eTag用路人同等九折優惠本身,除已與推廣目的相違背外,「無論使用電子收費與否均享優惠」之做法,更無異於取消原具鼓勵性質、僅提供eTag用路人享有之優惠措施,犧牲百分之九十四的廣大eTag用戶權益,創造電子收費使用之逆向誘因,其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手段顯不符比例原則,該文所陳顯係基於對電子收費政策目的之錯誤認知。
為此,遠通電收公司特此說明如上。
蔡祐吉(台北市/遠通電收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