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歲童工 每日最多工作4時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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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每日最多工作四小時,如左左、右右等童星也受此勞動保護規範。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從小小彬、喬喬到雙胞胎姐妹花左左、右右,童星可愛模樣吸引民眾目光,但勞動保護也引發關注。勞動部昨公告相關辦法,要求未滿十五歲的童工每日工時最多四小時;從事演藝相關的童工(童星),拍廣告、上節目都要有法定代理人全程陪同。

根據辦法,未滿六歲的童工每日工時不得逾兩小時,六到十二歲不得超過三小時,十二到十五歲上限四小時;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時。勞動部說,違反相關規定,可根據勞基法處以六個月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三十萬元,即日起上路。

另外,雇主雇用未滿十五歲童工,必須在提供勞務前二十天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連續工作兩小時,應至少有十五分鐘的休息;每周六日須擇一天全日休息;學期間的假期工作日數不得超過總假期的三分之二;開學前七天也不能工作。

辦法還規定,雇主應幫童工投保勞、健保,未能投保勞保者應投保商業保險;童工也不得從事吊掛、空中、水中和坑內作業等工作。

勞動部說,勞基法原本就有童工保護規定,但對象是十五到十六歲的勞工,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雇主禁雇十五歲以下勞工,除非是國中畢業或經各縣市認定許可,確認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才能雇用。

但無礙身心健康卻無全國標準,現行由各縣市自行認定;加上童星非受雇身分,與經紀公司簽的經紀契約較像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基法。立法院去年底因而三讀通過,授權勞動部頒定統一認定辦法,並將童星明確納入,增訂未具勞雇關係,但只要「透過他人取得工作替第三人提供勞務」,準用勞基法童工保護規定。

勞動部說,若在新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各縣市認定者,須在一年內重新補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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