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美芳的父親離家多年,十五年前透過警方通知才知道父親已經往生,當時美芳未成年,而姐姐已成年,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因此,美芳姐姐接到債權人通知,請求償還父親生前債務二千多萬,姐姐感到相當無助,想知道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美芳的部分,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後的規定,如果繼承行為是在民法繼承編九十六年修正前開始,而當時繼承人又是未成年人,因而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時,只要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但如債權人能證明顯失公平者,則不在此限。意思是,由於繼承開始時美芳還是未成年人,因此用自己拿到的遺產清償父親的債務即可;但如果美芳能證明自己沒有拿到任何遺產,那麼就不需要清償父親遺留下來的任何債務。
另外,雖然美芳的姐姐當時已成年,不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也另有規定,那就是繼承行為如在民法繼承編九十八年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因沒有住在一起,而於繼承開始時不知道繼承債務的存在,以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只要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但如果債權人能證明顯失公平者,則不在此限。所以結果會和美芳一樣,因此,姐姐也可以不用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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