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耀鵬、趙昌平認為軍審法修正後,各界對林毅夫案適用的看法不同,將約詢法務部、高檢署檢察官與國防部官員,重新表示法律意見,並不排除要求大法官解釋。
林毅夫當年在金門擔任連長,叛逃至大陸,遭軍方以投敵罪通緝,經三十五年過去,追訴時效是否已失?部分藍綠立委認為,軍人叛國不該有時效性。
從人道考量,軍方同意林毅夫有權返國,但必須為所犯案件負法律責任。林毅夫之外,投敵犯尚有駕機投奔大陸的前空軍飛官黃植誠、林賢順等人。近年他們屢次透過台灣媒體,表達希望回台探親的意願。
林毅夫案複雜,純以司法而論,有人主張是「既成犯」,因投敵行為在當年就完成,追訴時效早已過了。國防部則多次強調,林投敵後持續積極參與共黨組織活動,屬「繼續犯」。
以兩岸關係論,動員戡亂時期已結束,中共在「法律上」不再是叛亂團體,但仍屬陸海空軍刑法所定的「敵人」。部分人鼓吹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去年國防部舉北韓為例,指其動輒揚言退出、撕毀停戰協定;「在聯合國監督下尚且如此,遑論缺乏政治互信的兩岸,因此不宜冒進。」
林毅夫投敵行為持續中,即因兩岸在「軍事上」仍為敵對狀態。但葉、趙兩位監委早在民國九十八年間即曾糾正國防部,並無結論。
過去台商曾被視為「通敵」,直到政府宣示「政經分離」。中共若是敵人,兩岸不會簽訂經貿交流協議;中共多位高官來訪,非但未依敵人逮捕,反獲高規格接待,顯然是友非敵。因此,如何重新定義大陸這個是敵是友有討論空間。
林毅夫「繼續投敵叛逃」,是國防部認定,若軍法、司法對法律見解有出入,會對軍人的核心價值產生影響;如果具有指標性質的林毅夫案鬆動,其他通緝個案都將連帶放寬,撼動國家安全防線。也有人主張「面對投敵者,法律不能有折扣」。
近來募兵制推動不易,被歸咎於「不知為何而戰,為誰而戰」;原因即是一向被視為「敵人」的中國大陸,因兩岸交流頻繁,大陸頻頻釋出善意,「敵人」角色早已模糊。但大陸對準台灣的導彈仍「備而不用」,使軍方不敢稍有懈怠,更給予台灣部分人士以口實。
一九八一年駕機叛逃的黃植誠,後來晉升解放軍少將,雖已卸任,但因任政協委員,迄今仍具有解放軍身分,繼續被追緝。
黃植誠說:「我已垂垂老矣,希望兩岸都能向前看,兩岸關係能持續和平發展。」
兩岸關係不同於南北韓的劍拔弩張,大陸也沒有像北韓金正恩這樣少年輕狂、喜怒無常的領導人。「馬習會」的風聲已放出,無論馬總統能否出席在北京舉行的亞太經合會,漢賊不兩立的時代早已過去,冤家(敵我)宜解不宜結。
謝長廷擔任行政院長時主張「和解共生」,雖是針對藍綠兩黨而言,但放大至兩岸關係來看,其理亦同。林毅夫案如何解決,端賴「投敵」問題是否能如黃植誠所言,從大格局著眼,朝和平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