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北美河市開發案,法務部發函交通部指出,台北市政府以聯合開發方式徵收美河市土地如須移轉私人(建商),依大法官解釋,應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始得為之,但北市府開發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法源依據為《大眾捷運法》,並無授權的規定,全案有違憲之虞。
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美河市建案,監察院認定市府有圖利日勝生之嫌,前年十二月提出糾正;交通部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研擬修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詢問法務部的意見。
法務部指出,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規定,凡涉及人民財產權利的限制、及權利義務分配事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即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授權子法明文規定。但本案土地移轉給建商,大眾捷運法並未明文規定可移轉給私人,也未授權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明定,北市府自行將徵收的土地移轉給建商,已違反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