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未來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的外籍或大陸、香港與澳門配偶,雇主須強制提撥退休金,以及將計程車、攤販等自營作業者,列入可自願提繳及請領退休金,預估約有一百三十一萬人受惠。另外,還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將「凌虐」定義明確化,排除特種部隊的特訓如「天堂路」等訓練。
在雇主須強制提撥退休金的部分,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勞退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中華民國籍勞工,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工作外國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籍或中國大陸、港、澳配偶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依法規定得在台繼續居留工作者。
雇主如違反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條文也增訂相關罰則,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根據勞委會的統計,目前在台工作有投保勞保的外配約一萬七千人,陸、港、澳配約一萬四千人,修法通過後,這些人就能直接受惠。
在自願提繳及請領退休金的部分,勞退條例適用對象具實際從事勞動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身分之一,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自營作業者也可為老年生活預先準備。
自營作業者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根據勞委會的統計,約一百三十一萬名自營作業者,修法後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此外,院會也三讀通過,勞工未滿六十歲,有領勞保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領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等情形,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