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惡行應課刑責

吳全安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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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通過「逼車」條款,任意逼近、驟然變化車道等行為,開罰六千至二萬四千元,吊照三個月,再違規就沒收汽車。

 我曾是職業駕駛,每天運送貨物,常遇到逼車驚險畫面。或許是台灣考駕照太容易,從制式的駕訓班畢業,只知一路向前,不顧周遭環境,又缺乏道德教育,亂象橫生。

 一般駕駛都知道,避免追撞在於「保持安全距離」,民眾開車上路,就怕大車逼小車,常見大貨卡急駛插入前方,硬逼近車身,迫使讓路。

 在高速公路,大欺小屢見不鮮,大車有「磁吸效應」,靠太近,小車搖晃不已,從旁貼進更加明顯。礙於鬥不過龐然大物,只能乖乖閃遠,大車有餘光死角,在避開的過程中,往往險象環生。

 逼車行為「不上道」,對惡劣的駕駛人應處以刑罰,並強迫上交通安全講習課;「逼車」條款只見罰鍰未見刑責,比較不足。

 法律講究證據,行車紀錄器普及,民眾可提供畫面舉證,或上傳影片到網站檢舉,這是相當先進的做法。期盼在「全民公敵」環伺下,揪出惡意逼車壞人,讓用路人「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吳全安(台南市/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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