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摻偽、假冒最重罰8000萬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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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搶救食安,立法院修法祭重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多條《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文,食品廠商若有摻偽行為,負責人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廠商最高可重處八千萬元罰金。

 胖達人香精麵包、大統黑心混油等,國內黑心食品連環爆,讓今年七月才上路的新食管法,被外界質疑罰則太輕,因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多次討論,晚間終於完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初審,但包括增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明定檢舉獎金等爭議條文,仍無共識,部分條文送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食品廠商若摻偽、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者,從現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法人或自然人方面,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若法人或自然人的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因為執行業務摻偽、假冒,除處罰行為人,對法人或自然人也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罰金,亦即最高可處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食品廠沒被科以刑責,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食品廠商摻偽或假冒,處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段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錄,且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登錄。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定,故意違反食管法,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為保全追徵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財產。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食品業者須送驗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若違反相關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錄,且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登錄。

 產品若標示不實,初審通過條文將現行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改為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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