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利用繳納贈與稅而不實取得的土地,有法律效力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非報系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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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冠琦的父親有三兄弟,四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各蓋屋舍,叔叔在父親的土地上借一小塊地蓋浴室及廚房,民國九十六年經調解委員會分割土地,叔叔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支付了向父親借用來蓋浴室及廚房那塊地的土地贈與稅,九十七年分割完成,如今才發現那塊地已在叔叔名下,問是否可以告叔叔詐欺?或經由調解取回那塊地?

 袁秀慧律師詳解:兄弟四人共有土地,如為繼承取得,依法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公同共有在法律上各共有人是沒有專屬個人的部分,對於公同共有物處分或權利的行使都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本案中,四兄弟各於土地上搭蓋屋舍,顯然四人就土地之使用管理有所協議。

 在九十六年時,四人經由調解委員會分割土地,可見就共有的土地並無任何不能分割的事由存在,而一旦調解成立,就應該依調解結果辦理登記。本案中,叔叔在分割完成前,竟透過繳納土地贈與稅而取得土地登記,這樣的行為使登記結果與調解成立的內容並不相符,叔叔的行為可能已經涉犯了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四人共有之土地既然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會所做成的調解書,如經送請法院核定,即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因此,冠琦的父親只要拿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調解書(調解筆錄)辦理登記即可,無須再透過調解程序取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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