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座標》「剩餘財產」釋憲的意義

 |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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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最近做成釋字第六百二十號解釋,解釋文指出,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婦,一方死亡時,他方可主張分配尚存財產一半的「剩餘財產」,這部分不屬於遺產,因此可以不用繳納遺產稅,大法官此一解釋為生存配偶大幅減少應繳納的遺產稅。

本案是由羅春月女士聲請釋憲,她的丈夫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遺有股票、高爾夫球證、土地及房屋等財產。羅春月代表全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經北市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三億一千三百多萬元,淨額二億多元,應課稅額為九千七百多萬元。羅春月不服,針對丈夫所遺財產的二分之一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國稅局先扣除她可分得的剩餘財產,再核計遺產稅。

但國稅局依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只以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其夫妻取得財產的二分之一,作為羅女的剩餘財產,排除在此之前取得的不動產,重新核定遺產淨額為一億九千多萬元。羅春月仍不服,鍥而不捨的聲請釋憲,經過大法官激烈爭辯後,最後採納羅春月的釋憲聲請意見,亦即,羅春月針對丈夫所遺房地的一半,可以主張為「剩餘財產」,免納遺產稅。

「夫妻有人死亡,生存配偶有一半財產可以免繳遺產稅」,大法官此一解釋文,除了大幅降低生存配偶應納的遺產稅外,最重要的是,此一解釋文肯定了配偶對婚姻的共同努力和貢獻,符合了中國傳統「夫妻一體、共同打拚」的精神,而羅春月女士為了爭取應有權益,鍥而不捨的聲請釋憲,這種精神更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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