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過失在對方的車禍,還須負起責任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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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美美於三個月前發生車禍,她沒事,但對方卻粉碎性骨折,於是對方申請交通事故鑑定,鑑定結果是對方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過失在對方。但對方認為自己受了重傷,是這場車禍的受害者,因此這幾個月來不斷電話騷擾,要美美賠償醫藥費或協助代找工作。美美不堪其擾,想知道她該怎麼辦?



 袁秀慧律師詳解:



 現代社會因為汽機車輛使用普遍,車輛所造成的事故變得很普遍,通常一場車禍事故的發生,只要涉及人的受傷、財物的毀損,就會發生刑法第二八四條的過失傷害罪嫌,而在民事上則會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發生。



 本案例中,美美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對方粉碎性骨折,之後就不斷以電話騷擾美美,要求賠償。過往的觀念都認為受傷的人最大,好像受傷愈重的人愈有理;然而,在法律上是釐清造成車禍事故發生的責任在誰,才是決定誰要負責這場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既然,鑑定結果是因為對方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那麼只要美美沒有任何過失的話,在刑事上,美美就不會被起訴過失傷害,民事上,美美也沒有義務對對方的受傷負擔任何賠償。



 美美在不堪騷擾的情況下,如果確實無法與對方溝通,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對方去向法院起訴,由法官透過專業、嚴謹的審理來決定損害應由誰來負責,以及應負責的範圍到哪裡。千萬不要畏懼上法院,有時透過法院反而是最快整理出結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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