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立院初審最多3倍

陳忠賢 |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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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食安風暴凸顯現行法令對黑心廠商懲罰不足的現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討論立委所提「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朝野協商後達成初步共識,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未來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司委會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比照現行消保法對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民法》增訂「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者,依侵害情節酌定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包含財產及非財產(即精神賠償)部分,加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備詢時持保留態度,認為懲罰性賠償金只適合在個別法規定,例如現行《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特別法,對無交易關係的一般行為不宜設懲罰性賠償制度。



至於修法後是否能適用到食品安全方面,達到懲罰黑心廠商的效果?陳明堂說,應可適用,但另有規定就以特別法優先,如在消費者保護部分,以消保法為通法,其他不屬於消保法範疇,就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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