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有價推薦文 形同代言

杜憲昌 |201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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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行政院公平會繼針對三星「寫手門」事件開罰一千三百零五萬元,昨天再公布「薦證廣告規範說明」修正案,特別於薦證廣告定義中增列社群網站推文等「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規定部落客等在推薦文中必須充分揭露與廣告間的僱用、贈與、報酬或其他有償之利益關係,若有故意廣告不實,也需和廣告主負相同責任,最高可處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隨著電子商務和網路活動的興盛,社群網站推文已成為社會潮流,雖然這種推文及論壇發言的行為與一般認為的廣告有別,但其呈現方式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定之「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如發文者與業者間存有「利益關係」,則社群網站推文即屬於「薦證廣告」,也就是一般所稱的「代言」。而由於推文對於消費行為具有影響力,因此對於代言廣告內容的虛實,有必要進一步規範。

公平會舉例,如某廠商邀請知名運動員拍攝廣告,運動員在廣告中並陳述該運動鞋設計符合人體工學,不僅具舒適性,且可提升運動表現及成績。

即使該運動員只在分享個人心得與感受,但因為消費者咸信其運動專業能力,所以仍會認為運動員是在為該運動廠商作薦證,即屬薦證廣告。

公平會表示,廣告主與薦證者同樣應為廣告內容負責,即便是廠商免費提供試用,或請工讀生在網路論壇「推」文,試用者或工讀生如撰寫有利的評論,就必須說明收到免費試用的事實或與廠商之關係,否則就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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