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故事】家有失智患者 善用居家服務

周希諴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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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醫師,我對失智症老媽感到很愧疚,我只顧參加『失智症老人照顧專區專業人員訓練研習課程』,卻將老媽一人留在家,結果下課回家,發現她跌坐在地上。」

「有受傷嗎?」

「問她都說沒事,但我檢查到大腿時,她開始痛得呻吟,送到急診室才發現,原來大腿骨裂開,外科醫師說還好,只要開個小刀就行。唉,我若早點申請居家服務員,幫看媽媽兩小時,就不會讓她跌倒了。」

「嗯,政府對於許多有慢性疾病家人的家庭,都有補助『居家服務員』的服務,除了可以減少悲劇發生,更能減少醫療資源浪費。」

註:政府補助與失智症有關的相關規定: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一)輕度失能:CDR達一分者。(二)中重度失能:CDR達二分者。(三)極重度失能:CDR達三分以上者。

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包含衣物洗濯及修補、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餐飲、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等。

(二)身體照顧: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申請程序: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失智症患者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利用政府所提供的服務,讓家有失智症的照顧者,能得到喘息與照護兼顧的生活。

(作者為神經醫學博士、中山醫大附設醫院神經內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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