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教育部正在研議校園推動反毒的獎懲基準,學校負責人員未依規定針對特定對象驗尿,將會被記大過,未列名冊者記小過。
依據規定,校園必須強制驗尿的特定對象有四類,包括有吸毒前科、中輟且行為偏差、有吸毒嫌疑以及校車的駕駛。但是學生出現怎樣的行為才叫行為偏差?吸毒嫌疑,學校又該如何認定?其實都還缺乏標準。
倘若驗尿之後發現原先的判斷錯誤,冤枉錯人了,勢必引來人權團體圍剿,批評學校濫用權力,犧牲學生的人權與尊嚴,屆時學校又該如何自保?
但學校不積極查辦,學生又因吸食毒品出事,根據推動反毒的獎懲基準,學校相關人員難辭其咎,只能等著被記過懲處了。
前些年曾出現過「學生齲齒率高,校長必須記過」而引發的校長退休潮,這次推動反毒的獎懲基準通過了,又會引起怎樣的風暴?教育官員在制定相關法規時,不可不慎!
李學(喜義市
/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