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修法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這個劃時代的變革,在最短時間迅速通過,後續效應有待觀察。
軍審法可說是「洪仲丘條款」,正如「吳寶春條款」,是順應時勢制定的法令。
不同的是,軍審法修法是發生軍中凌虐致死案件,在民意壓力催促的產物。
修法通過後,採「一次到位、兩階段實施」模式,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立即移轉到民間司法,其他案件約五個月時間。
軍法和司法引用的法條,最大的不同點是速度和輕重有別,軍法速審速決,司法曠日廢時;軍法重判連坐,司法輕縱個人。
軍法令人畏懼,但人治味道太濃,容易產生冤獄;司法講究證據,審案經年累月,無法以儆效尤。
忝為榮民,樂見軍人回歸司法,也憂心未來的管教問題,失去了軍法制裁,幹部如何領導統御?國父說「軍人沒有自由」,軍人犯罪等同百姓,起不了嚇阻作用,只有加重其刑,才能維持軍隊的紀律。前閣揆郝柏村憂心修法「軍譽與軍心沒了,國家就危險了」,希望軍心勿一起殉葬,正是這個道理。
爭執的重點在於,目前是承平時代,既然「西線無戰事」,就不該以軍法審判。但「養兵千日用在一時」,軍隊的任務是為戰爭預做準備,演習視同作戰,戰時才能發揮戰力。
現代戰爭瞬息萬變,決勝於千里之外,無須短兵相接,實難分承平或戰時,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硬要做切割,看來是冒險。何況軍隊編制和習性,是非常獨特的環境,司法想全面接手,確實是不小的挑戰。
新法既已制定,一旦回歸司法體系,勢必產生許多變化,正如事有一體兩面,優劣得失值得關注。從軍審和軍檢的轉型去處,到司法人員的訓練適應,都該有套妥善的做法,讓司法不致造成銜接斷層,以期發揮真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