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遺症 解構軍人權利義務

 |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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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快速修法,讓軍法案件一次到位全數回歸司法,但如此粗糙修法,不但將造成軍法體系潰散,也將嚴重解構軍中階級權利的生態,恐造成許多不少後遺症。

以洪案凸顯的軍中禁閉、悔過行為,如果被視為人身自由權的剝奪,若有阿兵哥動輒主張個人權利,甚至可能淪為濫訟,軍人具有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勢將崩潰。

國軍各地區軍事法院目前有約近二百名軍法官、書記官人力,軍法案件移給司法機關審判後,軍法官無案可審,似乎不再有存續必要。但軍法體系因修法而潰散,平時沒有軍法官存在,戰時如何成立軍事法庭?

長期以來軍法部門屬於獨立體系,與一般司法分工,司法單位檢察官、法官,鮮對軍刑法有所涉略,恐怕對軍刑法中所謂「上官」與「長官」的不同,都難以分辨。一旦全面接收軍法案件,司法官恐需要重修軍法,建立軍法的素養與研究體系。

此外,法官心證的形成,需要一定社會經驗法則,若司法官對於軍中階級、指揮體系、戰訓情境的權力義務關係不夠了解,要詮釋軍法法條時是否只能單純望「法」生義,也是挑戰。

軍中戰訓任務繁多複雜,一旦軍中刑案發生,大者司法檢調要按一般偵檢程序,進入軍營實施封鎖、勘驗,要與講究保密、管制的軍方制定遊戲規則,小則傳票、拘票、判決書的送達,都有繁複的技術問題要克服。

法界人士說,如果軍中的禁閉、悔過行為仍然存在,因事涉人身自由的剝奪,是否要從人權觀點考量其妥適性?不論是收容或收押,是否都要由司法機關來決定?

法界人士還說,軍人以服從為天職,以保家衛國為使命,如此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在軍法上相對明顯。如果將長官凌虐部屬等罪納入普通刑法,一旦遇上天兵型的阿兵哥,動輒對訓練他們的士官、軍官提告,軍中上級為了保平安,不願去管理下屬,造成「爽兵現象」,若軍中士氣因此瓦解,加上訓練不夠精實,台灣遇戰事時,還有人可赴沙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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