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寶與小偉是多年的好友,某天小寶急須向銀行貸款上百萬元,情商小偉當他的契約保證人,小寶承諾他一定會把貸款還清,基於多年的友誼,小偉答應了。結果小寶貸款完後就潛逃出國了,銀行無法向小寶討債,轉而向小偉追討,小偉該負何種責任呢?
【解析】
小偉答應了當小寶的貸款連帶保證人,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小寶已經逃到國外了,小偉就要代替小寶償還債務。且保證債務之範圍非常廣,依民法第七百四十條之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所以小偉除了本金外,連利息等其他金額都要連帶支付給銀行。
連帶保證人小偉不可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主張先訴抗辯權,就是銀行無須等未就小寶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才對小偉求償。只要小寶對於銀行拒絕清償,連帶保證人小偉必須負此清償責任。
若小偉先代替小寶償還債務,日後可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向小寶請求他欠銀行的債務,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若小寶仍不還他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小寶名下之財產再予強制執行。
所以別輕易幫朋友作保,簽名蓋章後就有責任要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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