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醫院 不依規定給病歷

 |200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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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調查全台醫院發現,有近七成醫院無視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的申請病歷複製本收費原則和流程,不依規定給病歷,有醫院超收費用高達四十倍,甚至拒絕民眾申請病歷的要求。

醫改會昨天公布這項在七至十一月間,針對全台四百三十七家包括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就需不需掛號、醫師同意、費用等問題調查的結果發現,衛生署雖明文規定不得額外再收取掛號費,但仍有七成四的醫學中心、五成七的區域醫院、六成六的地區醫院仍要求民眾申請病歷要先掛號。

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說,兩年前衛生署制定民眾申請病歷複製本的收費原則和流程,但醫改會仍不斷接到民眾申訴拿不到病歷,原因是「個人不能申請病歷,只能給病歷摘要」、「申請病歷要院長同意」,都是醫院給的光怪陸離的答案。

其他常見申請病歷的障礙,還包括「拒絕申請或需經醫院同意」,有六成六的醫學中心、七成一的區域醫院、六成七的地區醫院都表示民眾拿病歷須經醫師同意。包括台中榮總申請病歷「內容由醫師決定」;另有三十六家地區醫院擺明「不能申請病歷」、十一家地區醫院「要院長同意」。

影印病歷收費更是各自喊價,張苙雲指出,衛生署已發函各醫院及縣市衛生局,告知除了基本費外,每張不得超過五元,但實際上影印一張病歷收一百、兩百元的醫院比比皆是。其中台南市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雲林縣天主教福安醫院、桃園縣天成醫院、台北縣文化醫院、屏東縣國仁醫院和六愛醫院,申請病歷每份都要兩千元。

為解決民眾對索取病歷的種種疑惑,醫改會也新出版「認識病歷為健康之本」衛教單張,提供民眾免費索取,可洽:(○二)二七四一七六五九。醫改會也提醒民眾,依據醫療法,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否則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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