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共債務法》,與國際接軌,以各級政府可舉借總額不上修為前提,將總債限由前三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百分之四十八,換算為前三年度國內生產毛額(GDP)的百分之五十,並加強財政紀律管理。較行政院原提修法版本,中央多釋出約八百二十五億元舉債額度給地方政府。
行政院原提出的修法版北使台北市舉債空間大減,引發台北市不滿;直轄市外的縣市政府也集體喊窮,朝野直到昨天上午都還在協商。財政部最後同意從原先行政院版草案規定的中央政府舉債額度百分之四十一點二中,拿出零點四個百分點給直轄市,零點二個百分點給縣(市)政府。三讀修正條文通過的各級政府債限為中央政府百分之四十點六,直轄市百分之七點六五,縣市百分之一點六三,鄉鎮市百分之零點一二。
為使新改制的直轄市能多點金額拚建設,修法採納台中市立委盧秀燕建議,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準直轄市桃園縣在《公債法》修法通過後五年內,舉債流量可從行政院版的「當年度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提升到百分之二十。
修法並增訂財政預警機制,各級政府單位舉債達債限百分之九十,應訂定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中央須送立法院審查,地方則交公債管理委員會審議;各級政府若超額舉債,或未依規定比例編預算還債,經限期未改善者,將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並將首長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