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六月開始,新北市民眾簽下責任自負切結書,就可要求救護車載往指定醫院就醫。
日昨有家住淡水的婦人,腰傷堅持要到台北市台大醫院,而不要在當地的馬偕醫院,救護車沿途堵車,來回跑了近三個小時,並延誤五個人送醫,就是政策下的濫觴。
新推出的指定醫院政策,救護車不但被當小黃,還名正言順被呼來喚去,真是始料未及。
發生這種狀況,和當初的設定差異頗大,民眾依規定要求,救護員於法不能拒絕;問題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一輛救護車長途出勤,勢必發生「排擠效應」,讓真正需要的病患,屆時無車可用。
救護車使用不當,到底是法令出了問題,還是民眾自私自利,值得深思改進。
地方政府應明訂原則,緊急重症病患,救護車要就近送醫,輕緩症不可超過規定多少公里,否則消防局有權拒絕,避免「近程遠送」的情事發生。
黃富生(新北市
/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