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規範政治人物 法制須允直覺中

東方亮(台北市/資深媒體工作者) |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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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須接受道德操守檢驗,中外皆然,但仍須以適中的法制規範,不能無限上綱,即便如美國的百年民主實踐經驗,也是經不斷修正改革,得以兼顧理性和人性,這種務實的法制態度,避免了不必要的政爭,奠下長治久安的民主法治基礎。

如今台灣因主計、審計制度未盡妥適,使兩位政治明星陳總統和台北市長馬英九中箭受傷,前者雖肇因國務機要費案,但在治理國政與家庭、親信幕僚方面遭非議更多;後者因強調「不沾鍋」,且向以「清廉」高道德標準自許,使此次首長特別費使用和核銷出問題後,格外受到矚目。

雖然依民調,多數人不偏袒陳總統施政所產生的貪腐問題,但若以為人詬病的審計制度,要他含冤下台,恐怕難獲綠營支持者認同;同樣超人氣的馬英九,要他為特別費的瑕疵負責,辭去國民黨主席,恐怕泛藍支持者難以信服。因此必須理性看待和處理此一法制的缺失,不必隨政客和媒體起舞鼓譟,避免再激化社會對立。

一般來說,主計是預算編列的把關者,審計是決算後的審核者,也就是說,公務機關的收支使用要經主計核銷,而錢用完後是否合法妥當則受審計查核,兩個都是獨立單位,前者屬行政院,後者屬監察院,且有糾舉或經監院移送公務員懲戒會、彈劾及司法單位法辦等權力。

照理說立法良善,然處理程序相當繁雜,稍有「便宜行事」或不慎,可引用涉及貪瀆的法條也多,其輕重有如「自由心證」,何況國務機要費尚有機密性質,而總統並無特別費的預算編列,致會產生「假發票」報銷情形;機關首長固有特別費,卻也一半要檢具發票核銷,時間一久同樣會發生問題。

因此如何化繁為簡,使總統和首長有彈性空間的適中規範,才是正辦,像美國第一夫人還有辦公室預算和設置發言人,說明民選政治人物須有合乎人情、義理的法制規範,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政治糾葛。

民主政治本是「庸俗」的政治,政治領袖須經選舉產生,其上台下台無乃自然,並非要求都是「聖賢」,即便古之帝王如唐太宗的「貞觀之治」,也非靠其個人的睿智英明,而是視其「團隊」陣容是否賢能,是否能為國為民服務和謀福,因此須有允執厥中的法制規範,才是理性務實的民主法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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