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福報》十一日的社論「廣告與女權性別人權」,道出現今台灣商業廣告以女性的身體為商品宣傳,物化了女性,嚴重侵犯女權和女性的尊嚴。
然而我也發現台灣女權不彰的另一個原因是,女性自己在不自覺中,先物化了自己的身體。筆者在一家科技公司當業務員,上班的第一周即被女同事「好意勸告」,說老闆「比較喜歡」女職員穿裙子、絲襪上班,女同事甚至強調:「女生要善用自己的優勢,才能吸引男性顧客的注意。」
筆者對這種說法相當震驚,因為筆者曾在好幾個國家工作,從沒有碰過類似的「要求」,於是筆者觀察,發現台灣職場的女性,有被物化的現象,甚至有人會以開玩笑的方式式要求女業務穿「辣」一些,因此同事的確是「好意」。
筆者認為,上班穿裙子的軟性規定已侵犯了人權,因為人應有權利決定自己的衣著,只要整潔得體,穿褲子、裙子都無所謂,為什麼非得把穿裙子一事,弄得好像能左右公司生意?這種作法是把女性當成招徠顧客的「物品」,是變相出賣身體。但可悲的是,許多身處這種工作環境的女性,卻錯當成是「女性的優勢」,換句話說,自己早在被他人(男性顧客)「物化」之前,先行「物化」了自己。
女性同胞是否該思考:「身為女性,是以什麼樣的態度來看待自己的身體?」倘若把自己的身體當成在職場上的「利器」,那如能要求男性不物化女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