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昨天表示,五月起水費遲繳放寬為七天,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水費的百分之二,較現行降幅達六成。
陳星宏指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討論通過,由經濟部研擬的「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消費者遲延繳付水費,遲延繳費的違約金收取標準大幅調整,可減輕消費者負擔。
他說,收取違約金的寬限期部分,由目前的四天延長為七天,即消費者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都不收違約金。
其次是違約金收取標準部分,現行「每逾四日按應繳水費加收百分之一,最高加收至百分之五」,將調降為「自逾繳費期限第八日起至第十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即違約金以應繳水費百分之二為上限,上限降幅達六六成。
另調降收取違約金最低金額;將現行違約金未滿新台幣十元者,以十元計;調降為未滿五元者,以五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