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中市私人停車場收費不僅比公有貴數倍,假日或節慶更三級跳。有民眾反映,到逢甲夜市附近私人停車場想停車,發現收費太貴要離開,竟被業者強收兩百元清潔費,批評市府放任不管。
居民表示,業者漫天喊價已司空見慣,價格隨時變動,按次計費平日是兩百元,假日至少四百元,大節日可能要五、六百元。而新光、大遠百周邊也有相同情形,完全取決業者的「良心」。
官員指出,市府制訂《停車場法》,只能針對未合法申請營業者罰款或勒令停業,收費如未違背申請營運計畫,須尊重市場機制,公權力很難介入。
筆者認為,將公平交易及消費者權益保障重要事項,全部歸於「私法」領域,恐怕無法自圓其說。
首先,私人停車場的「興盛」,歸咎於公有停車場不足,市府在無法滿足民眾需求的不得已情況下,理應訂定合理規範約束業者,替民眾權益嚴格把關。坐視不管公私價差之大,任令業者隨心所欲收費,與業者聯合壓榨民眾何異?
停車與一般商品可能因材料品質、製造技術、運送及功能而有極大差異,不能相提並論。收費如超出公有或民眾可接受價格甚多,不啻獲取顯不相當的額外「暴利」,有違公平。
筆者認為,不只台中市,各縣市均應視實際情形盡量增加停車位,平衡供需,並訂定明確規範,加強私立停車場管理,改善收費紊亂現象,訂下合理標準,才不致於讓民眾繼續當冤大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