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機有瑕疵 180天內可解約

陳忠賢 |201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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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民眾購買手機後,若發現瑕疵,通常無法更換新品,只能送修。對此,消保處昨天表示,新購手機如果有重大瑕疵,一百八十天內都可解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簡任技正梁溫馨說,會找手機業者檢討現行維修服務。

應邀出席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的記者會人士包括NCC簡任技正梁溫馨及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黨團要求NCC及消保處應強化手機業者對手機使用者的售後服務。

國民黨團書記長賴士葆表示,以蘋果公司對中國大陸釋出的善意,願提高維修服務,甚至還有十五天鑑賞期;但在台灣依《消保法》規定,目前只有郵購手機有七天鑑賞期,可不問理由解除契約;但到店面購買者,只能現場檢查有無瑕疵,回家發現瑕疵要求換新,通常不能換到新手機,只能維修或換到「良品」,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

對此,吳政學說,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當消費者購買的物品有瑕疵,不影響功能,廠商應負責修理,如果影響功能,就要解除契約,可換貨或解除契約,《民法》三百六十五條也規定,消費者在六個月內都可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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