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訪問買賣 受法律保障

 |20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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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上,常看到推銷人員拿著問卷請人填寫,或推銷書籍、保健產品或是美容用品等,此即為訪問買賣的行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充足的時間謹慎思考,亦無法謹慎檢視契約內容,便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簽訂買賣契約。

故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特別賦予消費者無條件退貨的權利,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平衡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故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另外,為使消費者事後能與企業經營者,取得聯繫管道以及售後服務,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訪問買賣契約時,或是在消費者收受商品時,應盡到下述的告知義務,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的證明文件:

一、應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所定的事項,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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