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設於德國柏林的「國際透明組織」,日前公布二○○六年全球「貪腐印象指數」,台灣下滑兩名,列第三十四,屬於「中度廉潔國家」,不過,這是在第一夫人吳淑珍涉及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之前的排名,因此,一般普遍認為,這項調查若是加上國務機要費案,台灣的排名應該會更退步。
「貪污」和「權力」永遠脫離不了關係,據國際透明組織對貪污所下的定義「濫用受委託的權力以謀取私利」,包括公務員與任何濫用職權獲得不當利益的人,只不過台灣因有「貪污治罪條例」,一般人的觀念局限於公務員,或至少是和公務員有共犯關係的人,才是「貪污」追訴的對象。
事實上,只要具備某種權力、職務或地位,因而得到不正當利益就是貪污,例如民營企業採購人員收受特定廠商回扣,通常不會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但國際上卻是把類似的行為,界定為貪污的一種。
台灣的政治清廉程度,在民眾印象中始終低落,究其原因當然是懲治貪污的法律不夠周延,及道德標準過低所致。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官員利用公務車接送家人上街購物,及五院之一的院長及其立委夫人招待助理自強活動,搭乘海巡署巡防艇到綠島,若以國外的標準早已達到「貪污」的定義,但在我國頂多是被輿論批評一陣子後,就不了了之。
因此,僅要求建立道德標準,根本不足以根絕「貪污」的現象。「是人就會貪,有權就會污」,若是所有人都如同「陳青天」般清廉,那麼「貪污治罪條例」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但大多數人的觀念,總認為因職務之便,貪一點公司或國家的小便宜,是個人福利的一部分,既無傷大雅,更是理所當然。
筆者認為,杜絕貪腐工程浩大,因為必須和人性對抗,唯有全面建立肅貪機制,一旦有人舉發貪污屬實,即使只是最常見的公器私用,也必須移送懲戒。如果大家不能痛定思痛,學習香港當年成立廉政公署,雷厲風行掃貪,台灣將永遠無法根絕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