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外交和違法 義務相衝突?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20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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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統在提出國務機要費案說明時,以刑法學理上的「義務相衝突」,為自己與夫人辯解,陳總統認為他在「國家外交利益」與「個人違法風險」之間,選擇一切都是為國家最高利益著想,所以不得已才以私人發票申報、請領國務機要費,此乃「義務相衝突」,卻被陳瑞仁檢察官認定為犯罪,實在「很冤枉」。

「義務相衝突」是刑法在論罪「三階論」中,探討第二階「違法性」時的一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也就是不屬刑法所明文規定,卻被公認可以視為阻卻違法的原因。

舉個例子,某甲母親和妻子同時溺水,情況只能容許搭救一人,另外一人勢必無法及時救起而喪命,所以「義務相衝突」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選擇保全的義務,位階必須明顯高於或至少等價於所忍痛犧牲的另一個義務。

衡量陳總統所說的秘密外交工作,國安會或外交部都有編列預算,根本無須勞煩總統動用人脈資源,並蒐集發票支應;況且,國務機要費被認定為總統的「首長特支費」,使用的對象並不包括外交工作。

因此,陳總統把秘密外交和個人違法,解釋為兩個不等價的義務,他在「天人交戰」下,不得已才選擇了前者,但就法律觀點來說,這兩件事根本「風馬牛不相及」,因為法律講究的是犯罪證據的嚴謹認定,而不是單憑被告一廂情願所指稱的義務衝突。

陳瑞仁檢察官已答允在國務機要費開庭時「全程蒞庭」,和可能暫時先以證人身分出庭的陳總統展開攻防,大家拭目以待,到底法官是讓證據說話,還是相信陳總統的「義務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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