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涉貪遭偵辦後,金管會委員會議將訂定自律規範,未來委員不宜與業者直接接觸,業者必須以各局處為窗口;此外,如委員詢問個案,必須留下記錄,並建立「資料庫」等,而去年禿鷹案後,金管會亦曾擬「廉政倫理規範」,被外界稱為公務員「修道院級」條款。可是,訂定這麼多的自律規範,真能徹底解決問題嗎?
如果真能解決,為何貪污事件卻一再發生?為什麼明知如果涉及貪污將會被查辦,還是有人甘冒大不諱願意鋌而走險?
由於金管會掌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職務牽涉的利益相當驚人,利害關係人可能會無所不用其極利用管道,與主管人員接觸,由於外界誘惑力太大,就算訂定再嚴密的法律與規範,還是會有人鋌而走險鑽漏洞,也會有人認為可以利用權勢當保護傘,達成謀取私利的目的。
因此,金管會人員的品德操守規範須比一般人更嚴格,但是金管會委員的任用是以專業為考量,專業是重要,可是品德操守更重要,如今金管會又一古腦地研擬倫理規範,可能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
所以與其事後查弊,不如事前預防,為什麼不修改組織法中委員產生的方式?即使委員的提名仍屬行政院長職權,但可於條文中明訂更嚴格的資格條件,如以推薦或審查會方式,在不逾越權力分立下,讓多元的聲音有參與機會,藉由各種篩選關卡,產生最適合的人來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