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確實守法 公權力才能服人

曹竹如 |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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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議員公布台北市政府各機關,近六年來交通違規次數共八千多件,職司取締交通違規的警察局竟排首位,高達五千兩百多件,占總數六成多。

警察執勤如遇到重大車禍或刑案,須緊急趕赴現場處理,當可依保障執法及維護社會公益的相關法令,妥適使用鳴笛,免除違規的「可責性」。

警察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應與一般民眾無異。違反此基本原則,無視於交通法規而「知法犯法」,不但應視為自己違規及追繳罰鍰,同時要嚴予行政懲處,才能讓公權力服人及彰顯。

曹竹如(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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